大同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標簽】房屋拆遷補償
更新時間:2019-03-15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促進城市建設健康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按照被拆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產權調換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積計算。
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凈值給予補償。
第四條 拆除住宅房屋按下列標準安置:
(一)拆除單元式樓房,安置單元式樓房的,以同等面積計算。
(二)拆除平房,安置單元式樓房的,標準為:平房的建筑面積加安置用房附屬建筑面積(其中包含廚房、衛生間及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等)。附屬建筑面積不得低于十四平方米。
第五條 拆除公有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償還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因提高建筑質量所增加的費用不另行計算,產權歸原產權人所有;附屬建筑面積部分,由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按建筑造價預繳,入住時按審定的建筑造價互補差價,產權歸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所有;被拆遷房屋承租人要求增加面積安置的,按安置房屋的市場價格繳納。
第六條 拆除私有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償還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安置房屋建筑造價預結算差價;附屬建筑面積部分,辦理拆遷時由被拆遷人按建筑造價預繳,入住時按審定的建筑造價互補差價,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被拆遷人要求增加面積安置的,按安置房屋的市場價格繳納。
第七條 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每跨越一類地段,拆遷人應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安置標準的基礎上獎勵 20%的住宅建筑面積或相應的貨幣金額,入住時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按審定的建筑造價結算,并結清獎勵面積或金額。
,按下列規定辦理:
對原產權人進行補償,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對原產權人按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同時給予補償金額50%的獎勵;對該房屋承租人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安置標準進行安置,房屋承租人辦理拆遷時按安置住房的建筑造價預繳,入住時按審定的建筑造價互補差價,產權歸承租人所有。
被拆遷房屋承租人安置補助費及搬遷補助費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被拆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安置房屋建筑造價預結算差價;被拆遷人要求增加建筑面積安置的,按照市場價格結算;被拆遷人要求減少建筑面積安置的,由拆遷人按照被拆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第十條 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所指安置房屋的建筑造價,按每平方米500元預估。
第十一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對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拆遷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并按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據。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實行強制拆遷的,。
第十三條 拆遷安置用房不能提供現房安置的,可采取臨時過渡措施,一般住宅工程過渡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四條 拆遷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及搬遷補助費,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拆遷人應當自其搬遷之月起到被安置后一個月內支付其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有合法契證的被拆遷房屋的自然間每間每月100元計算。
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拆遷人應當支付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助費,每戶每次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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