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印件證據有沒有效
【標簽】證據
更新時間:2021-06-05
核心提示:有時候由于特殊的原因,一些重要書證作用的原件丟了找不到了,手里只有復印件,那么復印件證據有沒有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復印件作為證據的,要符合三個要件之一,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在本文整理介紹。
什么是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即在訴訟過程中用來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明確規定了證據的種類,具體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上面說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書證必須是原件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同時《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11條也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復印件想成為證據需滿足的要件
從上述分析的法律規定可得知,復印件作為證據材料使用,需要符合下列三個要件之一
1、提供復印件的當事人提供原件印證或提供原件線索,經查卻有其原件;
2、有其他證明材料可以證明其復印件的真實性;
3、對方當事人承認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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