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怎么辦?
【標簽】夫妻共同財產
更新時間:2019-12-12
核心提示:如果買受人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定取得房屋所有權。至于夫妻另一方如果認為對方侵害其所有權的,可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定,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詳細內容由法律經驗編輯為您介紹。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怎么辦?
我國實行不動產登記發證制度,登記后的不動產具有公示效力。買受人如果通過查閱不動產登記冊,證明所買受的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即可認定該方有完全處分權,與其所簽協議有效,另一方不得主張買賣合同無效。這是因為,夫妻共有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其共有只為雙方所知,買受人查閱了不動產登記簿,已盡到注意義務。買受人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定,取得房屋所有權。至于夫妻另一方如果認為對方侵害其所有權的,可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定,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
但是買受人明知或應知,夫妻沒有就出售房屋達成一致意見的,夫妻另一方可主張買賣合同無效。
相關法律條文:
一、《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
(一)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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