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法對教師資格、職務有什么規定?
【標簽】義務教育法
更新時間:2020-05-23
核心提示:義務教育法規定了教師應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義務教育法對教師資格和職務制度的規定。
《義務教育法》第三十條對教師資格和職務制度分別作出規定:“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教師法》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同時規定: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初級中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教師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教師職務是根據教育教學工作需要,為教師設置的有明確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規定,由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能力的教師所擔任的工作崗位。它不同于一次獲得后而終身擁有的學位、學銜等各種學術、技術稱號。學校行政領導在定編定員,確定高、中、初級職務的合理結構比例或者數額的基礎上,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定,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進行聘任。教師在任期內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實行教師職務制度,是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一項重大措施。《教師法》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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