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侵權的賠償原則
【標簽】網絡侵權
更新時間:2019-12-25
??? 網絡侵權的賠償原則——全面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是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后最為重要的民事救濟方式,損害賠償額直接關系到權利人所受的損害能否得到有效補償。損害賠償原則則是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關鍵之所在,。
在民事侵權領域中,有學者主張我國法律上存在5種賠償原則,即全部賠償原則、財產賠償原則、損益相抵原則、過失相抵原則以及衡平原則。全面賠償原則是現(xiàn)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賠償原則,是各國侵權行為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通例。全面賠償原則也同樣體現(xiàn)在英美法系國家的侵權行為法之中,被有的學者稱為損害賠償?shù)淖罡咧笇г瓌t。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中,損害賠償原則主要有全面賠償原則、過失相抵原則和衡平原則。其中,全面賠償原則為知識產權乃至整個民事侵權賠償領域中的最高指導原則,也是最根本的指導原則。
不過,在實際判決中也有法官認為,根據(jù)民法和知識產權法律的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的需要,應當確立以下4個原則:一、全部賠償原則;二、法定標準賠償原則;三、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四、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當限制原則。全面賠償原則是指加害人對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應當全面予以賠償?shù)脑瓌t,該原則在于確定賠償義務人的基本賠償范圍,,則有賴于法官對個案情況的綜合把握與考量。
全面賠償原則在我國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領域有非常直接的體現(xiàn),如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48條明確規(guī)定,侵權人應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貫徹全面賠償原則。
司法實踐對全面賠償原則的突破——“懲罰性”賠償
在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領域,我國3部單行法律(《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都直接體現(xiàn)的是全面賠償原則。但從針對一些具體侵權行為規(guī)定的賠償數(shù)額的計算方法來看,傳統(tǒng)損害賠償理論已經有所突破。
比如,專利侵權案件中,。,也體現(xiàn)了對侵權人的“懲罰性”,如 “被告因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責任的,應當在依據(jù)本規(guī)定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的限度內,從重確定賠償數(shù)額”, “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可以同時根據(jù)特定因素(如作品知名度、侵權人過錯等),在上述數(shù)額的2至5倍內確定具體的賠償數(shù)額”;,對于以假冒為業(yè)或多次侵權等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可以適用較高倍數(shù);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一般在1至3倍以內考慮”;“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必要費用或其他利潤形成因素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侵權獲利”等等。
雖然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層面沒有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理論界與實務界對“懲罰性”賠償問題也一直存在較大的爭議,但不可否認的是,“懲罰性”賠償在我國知識產權司法實踐中已經有所體現(xiàn),并有進一步擴大適用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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