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繼承權怎樣?
【標簽】繼承權
更新時間:2020-06-06
核心提示: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繼承權是怎樣?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叔,按規定原則處理。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介紹具體原則。
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叔,應按如下原則處理:
1、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I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按事實婚姻處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有關規定享有繼承財產的權利。
2、末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瞥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并補辦了結婚登記的,在一方死亡后,另—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如果尚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對男女雙方間的關系只能按同居關系處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但若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搞況處理。
相關法律法規:
: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第六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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