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級工傷待遇的規定是怎樣的?
【標簽】工傷
更新時間:2019-07-26
我是1994年的,當時沒有做工傷等級鑒定,1996年企業又安排我上班否則就不管我,我一直干到企業于2006年破產,期間沒有補助和享受過任何工傷待遇,2008年企業申請勞動局鑒定為四級工傷。請問我是否能享受<工傷保險>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是按1994年的工資待遇還是現在的。謝謝!!!
律師解答:
你的情況較為復雜,建議你帶上材料到律師事務所找律師當面解答。
工傷的相關知識:
工傷類型
1、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
1.1在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質是“意外的損失或災禍”,有漸進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蟲感染等)和突發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墜物傷及等)兩種,不可拘泥于突發性一種情況。
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4患職業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3.2醉酒導致傷亡的;
3.3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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