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業主可以拒絕收樓?
【標簽】收房|房地產
更新時間:2021-04-04
核心提示: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交付時未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擅自變更商品房的戶型、朝向、結構等未通知買受人等情況下,業主可以拒絕收房。詳細內容由法律經驗編輯為您介紹。
哪些情況下業主可以拒絕收樓?
(一)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商品房交付須符合下列條件:
1、驗收合格;
2、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3、配套基礎生活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
(二)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接收:
1、房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
2、交付時未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道路、電梯、供水、供電、燃氣等基礎生活設施不具備基本使用條件的;
3、擅自變更商品房的戶型、朝向、結構等未通知買受人的;
4、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法律經驗編輯小提示:
如果是開發商違約行為導致購房者退房的,開發商除退還房屋全部價款及相應利息外,還應包括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購房貸款損失和房屋裝修損失等的,差額部分購房者還可以向開發商繼續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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