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的管轄權怎樣確定?
【標簽】涉外離婚
更新時間:2019-09-20
核心提示:涉外離婚的管轄權怎樣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第1款規定,,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介紹。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第1款規定,,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同時,對于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
另外,,: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
???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
我國大陸與香港、臺灣等地的法律不同。在香港沖突法中,有確定離婚案件審判權的規則,這些規則指出,:
(1)離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與香港有實質的聯系;
(2)在進行申請時,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緊接申請之3年內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離棄而在香港居??;
(3)雙方均在香港居住。臺灣法律之有明文規定者,僅見于民事訴訟法第五六八條。該條共有三項其規定要旨如下: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準用第一條第一項后段及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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