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轉業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標簽】夫妻共同財產|軍人轉業費
更新時間:2019-06-17
核心提示: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有關軍人轉業費的具體內容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軍人轉業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所以由此可知,軍人轉業費并不能全部納入夫妻共同財產范疇,離婚時夫妻一方能夠分割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具體而言,雙方應當先求出年平均值,即以轉業費總額除以具體年限,然后再以婚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即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由你和丈夫均等分割。其他部分則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歸他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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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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