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間單位需要交社會保險嗎?
【標簽】試用期|社會保險
更新時間:2020-08-04
核心提示: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考核確定其是否適合提供的工作崗位,同時給勞動者在對單位深刻了解過后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選擇,《勞動法》因此規定了試用期。那么,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需要給試用期間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嗎?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按照我國《勞動法》 的規定,即使是試用期,用人單位也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是需要繳納社會保險的。
此外,關于試用期間的工資如何計算?
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間能隨便解除勞動關系嗎?
按照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而在試用期間,勞動者需要解除合同的,則需要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
一般地,試用期限有多長?
按照法律的規定,試用期只有上限,是沒有下限的,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并且,同一個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約定多長的試用期具體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那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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