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丈夫對外擔保的債要還嗎?
【標簽】對外擔保之債|夫妻共同債務
更新時間:2020-01-09
核心提示::“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夫妻一方對外擔保的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需要適用該第41規定嗎?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丈夫對外擔保的債務不同于《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所以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發生離婚等事由需要雙方清償的,妻子一方有權拒絕。
對夫妻一方無償保證所生債務,因保證人既未從債權人亦未從債務人處獲得對待給付,無法給保證人帶來任何利益,對夫妻共同生活目的實現無任何幫助,故該保證債務并非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可能,屬前述司法解釋第24條規定的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情形,不屬夫妻共同債務范疇,故妻子不應對丈夫擔保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的法律規定是: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載明: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4.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未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于涉案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認定(法條如1所示)。即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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