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再婚夫妻生育政策2014
【標簽】計劃生育|再婚生育
更新時間:2019-02-24
核心提示:廣東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情形包括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yǎng),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更多關于2014年廣東再婚夫妻生育政策的規(guī)定,以下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廣東再婚夫妻生育政策2014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yǎng),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xié)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經縣級以上醫(y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yǎng)子女后又懷孕的;
(六)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yè)連續(xù)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yè)人口,下同),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由以上可知,廣東再婚夫妻符合上述第(二)、(三)、(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或者再婚的夫妻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的,也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注意:
符合本《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的再生育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一)夫妻雙方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準錄用的人員;
(二)城鎮(zhèn)居民(非農業(yè)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將戶籍遷移登記為農村居民的;
(三)經批準再生育,懷孕后無緊急情況未經縣級或者不設區(qū)的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擅自人工終止妊娠的;
(四)遺棄子女或者送養(yǎng)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殘疾,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六)未依法辦理收養(yǎng)登記收養(yǎng)子女的;
(七)違反本條例再生育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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