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再婚生育政策2014
【標簽】計劃生育|再婚生育
更新時間:2020-04-23
核心提示:《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到北京再婚生育的規定,以下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北京再婚生育政策2014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并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農村居民到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并書面表示自愿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八)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深山區長期居住并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
由此可知,北京再婚的夫妻,如果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情況下,可以生育第二胎。
法律快車編輯溫馨提示: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1、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2、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獎勵和優待的夫妻,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停止其獎勵和優待,退還已領取的獎勵費,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3、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產假期間停止其工資福利待遇;三年內不得被評為先進個人、不得提職,并取消一次調級。
4、村居民違反本條規定生育的,在給予農村福利時予以適當限制;聘任為干部的,應予解聘。
5、齡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外省市戶口,違反規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戶口不予批準進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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