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贍養老人的五種誤區
【標簽】贍養|誤區
更新時間:2020-09-15
核心提示:不贍養老人的五種誤區。這些誤區包括出嫁的女兒不贍養;父(母)再婚不贍養;分家不公不贍養 ;不照料晚輩不贍養等,下面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不贍養老人的五種誤區
誤區之一:出嫁的女兒不贍養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里所講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兒子和女兒,也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所以說,出嫁后的女兒同樣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誤區之二:父(母)再婚不贍養
在一些地區,特別是偏遠山區,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母親改嫁或父親再婚后,便與自己脫離了原有的家庭關系,其養老問題便由新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擔。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條,即第30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遵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誤區之三:分家不公不贍養
現實生活中,一些子女便以父母偏心眼兒、分家不公為由,拒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是與法律相悖的。
贍養老人和分家析產是不同的法律關系。贍養,是子女對父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分家析產,是分割家庭共同財產,是純粹的財產關系。若認為分家不公,可通過獨立的訴訟來解決;但不論分家公與不公,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誤區之四:不照料晚輩不贍養
當今社會,有子女說:“父母照顧了誰家的孩子,誰就應當贍養。”言下之意,父母沒有照顧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擔贍養義務。
依照法律規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外)祖父母對于(外)孫子女是沒有法定撫養義務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晚輩為由,對抗自己對老人的贍養義務,這于法于理都說不通。
誤區之五:不繼承遺產不贍養
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父母和子女之間可相互繼承遺產。子女自愿放棄這項權利,是對自己繼承權的合法處分,法律是允許的。但卻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為由,來對抗法定的贍養義務。這一點,《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9條有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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