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簽訂保密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
【標簽】保密協議|競業限制
更新時間:2020-05-28
核心提示:注意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利益;應在協議中明確商業秘密的具體范圍;保密與競業禁止義務均應該明確期限。還有更多詳細內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企業簽訂保密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
1、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利益。
我國《勞動法》第20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平等協商約定保密事項,這是勞動領域中關于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按照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同樣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跟其它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該協議無效。
2、應在協議中明確商業秘密的具體范圍。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界定了商業秘密的含義:“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
如果企業不擁有法律界定的商業秘密,企業就無權對勞動者提出競業限制。
商業秘密的特點是:
(1)從獲取的渠道看商業秘密稱其為秘密也就在于從正常的渠道無法獲取,它與其他工業產權的區別主要就在于它的獲取渠道上是保密狀態,它的存在狀態也是一個保密狀態,除了所有者或掌握者之外,其他人無從得知。一旦成為公知,也就失去了秘密最基本的特點。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3) 具有實用性,也就是應有可應用性。即構成商業秘密的信息必然可以應用于制造或使用,且一旦應用就必然地取得經濟利益。
(4)權利人必須采取了保密措施。商業秘密的保護區別與專利、商標之處就是它不是通過法律手段或國家執法機關以及民間組織加以保護的,而是秘密所有者本身采取保密措施來保護的。
3、保密與競業禁止義務均應該明確期限。
一般情況下,企業對職工離職后的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是兩年。
對于離職后的競業禁止的合理期限的確定可由雙方根據商業秘密的價值、競爭優勢的持續時間、員工知悉秘密的程度來加以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4、合同中必須約定保密費或補償費的金額且應當按約定支付。
用人單位可以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兩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它單位任職,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5、應當明確違約的情形及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即約定一定數額或比例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彌補實際損失的,可按實際損失賠償。需要注意的是,違約金數額不得過高,一般不超過職工所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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