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標簽】試用期|注意事項
更新時間:2021-01-31
核心提示:勞動者在求職的過程中需要注意試用期的長短問題、試用期的工資問題以及只約定試用期而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有關試用期的注意事項由法律經驗編輯為您介紹。
在試用期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試用期的長度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與勞動合同
當前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只約定試用期時間,而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與勞動者約定合同期限,往往在約定的試用期結束,則以不符合錄用條件予以辭退。作為勞動者只能離開用人單位。這充分說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地位是不平等,也永遠不會平等,勞動者永遠是弱者。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試用期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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