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取得房產證,可以要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嗎?
【標簽】房產證|房屋買賣
更新時間:2020-09-29
核心提示:沒有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房屋轉讓,實踐中主要是期房轉讓。實踐中買賣雙方可采用下列兩種方式來處理未取得所有權證的房屋轉讓問題。下面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沒有取得房產證,可以要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嗎?
現實生活中,沒有取得房產證,要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表現為:沒有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房屋轉讓,實踐中主要是期房轉讓;賣方購買了預售商品房后,在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情況下將房屋出售,后來又因為房價上漲要求毀約,請求按照國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賣方在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之前,雖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權,但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而債權轉讓是我國《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之一,沒有理由不允許當事人轉讓自己的合同權利。因此,賣方將期房再予轉讓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在實踐中買賣雙方可采用下列兩種方式來處理未取得所有權證的房屋轉讓問題:
第一種處理方式是在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條件,即告知買方簽訂買賣合同時尚未取得小產證,待賣方取得房地產權證后及時辦理房屋交易過戶手續。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但是,如果賣方惡意不辦理房地產權證并主張與買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時,根據《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所以,買方可以要求賣方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賠償違約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種處理方式是買賣雙方先簽署購買房屋的意向協議書,約定待賣方房地產權證辦理完畢后,雙方再簽署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及辦理過戶手續。
由于期房轉讓限制頗多、變數不定,建議雙方在買賣合同或者意向協議書中增加違約責任條款,提高違約金金額,加大違約成本,限制惡意違約,以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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