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勞動爭議仲裁委不受理
【標簽】勞動爭議
更新時間:2019-04-02
核心提示:勞動者與單位的勞動糾紛,最常用的解決方式就是申請勞動仲裁。可是并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仲裁委都會受理,下面就由法律經驗小編在本文整理介紹勞動仲裁委可能不受理的勞動爭議情形。
1、申請請求不適當。
當事人提出的申請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申請請求勞動仲裁委不會審理。
提出的申請請求要適當,不要隨意擴大申請請求范圍;無根據的申請請求,得不到勞動仲裁委支持。
在這就要特別注意《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怎么寫清事實與理由了:
圍繞勞動關系準確表述“事實與理由”部分
仲裁申請書不僅需要說清基本事實,還應把雙方的法律關系以及基于法律關系引發爭議、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具體情況交代清楚。
具體來說,仲裁申請書一般包括申請人信息、被申請人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等部分。
其中,重點是“事實與理由”部分,該部分一般圍繞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事實展開,包括什么時間、到什么地點、為什么單位提供什么工種或崗位的勞動,接受什么單位的管理,由什么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從事的工作是否屬于該單位的業務范圍,以及什么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等。
2、超過仲裁時效的。
勞動爭議案件法律保護的時效是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被侵犯之日起算。超過時效申請勞動仲裁的,可能不受理。
有人可能有疑問,我是因為不可控的原因導致時效過了,這樣也不能申請勞動仲裁嗎?并不是!
如果勞動者在知道自己權益被侵犯后,選擇和單位協商解決的,或者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視為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這個一年的仲裁時效是針對已經終止勞動關系的雙方來說,如果還在職,就不受這一年時效的限制。
3、證據羅列不足的。
申請人有提供證據的義務,如果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申請請求的,仲裁委有可能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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