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各地生二胎規定
【標簽】二胎政策
更新時間:2019-10-22
核心提示:盤點31省份計生政策,發現各地都有各不相同的生二胎規定。根據身份、婚姻狀況、職業、少數民族等都有可能可以生育二胎。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詳情請看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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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梳理各地法規顯示,九類人有條件生二胎:
1、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
2、農民
3、男方入贅并贍養老人家庭
4、礦工漁民等特殊職業
5、少數民族
6、歸國華僑、港澳臺同胞,夫妻一方是外國公民
7、夫妻一方是傷殘軍人(或是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8、第一個子女身體有殘疾
9、再婚夫妻
(二)盤點之身份
1、農村普遍“一孩半”
當前各地農村普遍實行“農村一孩半”:夫妻雙方或一方是農村居民,其夫妻僅生育過一個女孩,可以生二胎。
官方數據顯示,“一孩半”政策覆蓋了我國53.6%的人口。
“養兒防老”是在農村仍普遍存在的傳統觀念。因此,各省份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地方法規時,都或多或少地對農民放開了“二孩生育”的口子。
比如,人口大省廣東省規定,“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只生育有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在人口基數較小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則直接規定,“提倡農村居民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最多生育兩個”;海南省也有類似的規定。
在人口增長形勢嚴峻的直轄市,對“農村一孩半”政策也相應收緊。比如,現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只有“在深山區長期居住并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才能生育第二個孩子。
、,東北的吉林、遼寧,江蘇和安徽、福建、天津、上海等地開始針對農村家庭試點“單獨家庭”放開二胎。
2、歸國華僑可生二胎
這一條里列舉的情況,國家均有一些單獨規定,總的來說,這些規定是允許“再生育一個子女”。
部分省份的計生條例,列舉了上述條件,但稱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也有不少省份在國家政策基礎上,明確了地方規定。
現行《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臺同胞,身邊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河北的規定類似,但將“身邊只有一個子女”,收緊為“只有一個子女”。
江西、江蘇兩省的規定更為細致。比如,《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均為歸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回內地定居不滿六年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夫妻雙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內地定居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或者外國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雙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孩子數。
(三)盤點之婚姻情況
農村男子入贅可生二胎
男方入贅可生二胎普遍適用于農村夫妻,可以說是“農村一孩半”的延伸,但各地政策在細節上有不同。
現行《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就明確規定,“夫妻雙方或女方為農村居民,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并負責贍養女方父母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貴州省的規定很簡潔,“夫妻雙方是農民,男到獨生女無兒戶家結婚落戶的”,可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北京《條例》的規定更看重贍養老人的承諾,“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并書面表示自愿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兩個月前,最新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山東省,在“二胎”政策中,則對“入贅”條件中,附加了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男方,“要與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贍養義務”的現實要求。
(四)盤點之職業
礦工漁民可申請再生育
在我國西北、東北地區和沿海省份,礦工、林場工人、漁民是一個非常龐大的群眾。他們的工作充滿艱辛,甚至有生命危險。而“有一個兒子,或者多一個孩子,延續家族血脈”,也是這群人很質樸的心愿。多個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尊重了這些特殊職業(工種)人群的生育意愿。
現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男方連續從事井下采掘作業五年以上,并繼續從事井下采掘作業的”,夫妻雙方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可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有的地方則附加了一定條件,比如說廣東規定,“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滿5年以上,現仍從事該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在人口同樣密集的上海規定,“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從事出海捕撈的”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后,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浙江、江蘇、河南等人口大省的現行《條例》中,對一方是特殊職業(工種)的夫妻生育“二胎”,前提條件是第一胎為女孩。
(五)盤點之少數民族
少數民族政策相對寬松
2002年9月1日,《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其中規定,現行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實際上,在此之前,絕大多數省份都已制定了地方計生條例,均對少數民族夫妻制定了相對寬松的計劃生育“要求”。比如,內蒙古、海南等省份規定,少數民族(全國總人口在一千萬以下的)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在少數民族聚居的省份,都依據少數民族分布的特征,制定了特色的,具體的生育調節規定。
現行《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以及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于四年。
在部分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還實行允許夫妻生兩個以上孩子的生育政策。比如,黑龍江規定: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內蒙古自治區也有類似政策,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公民,提倡優生優育,適當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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