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怎樣撤銷婚姻?
【標簽】婚姻
更新時間:2021-03-10
核心提示:北京辦理撤銷婚姻需要該婚姻登記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一方當事人是受脅迫結婚的且雙方仍維持著婚姻狀況,受脅迫的一方在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撤銷申請。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撤銷婚姻的程序。
一、申請前的準備工作及辦理條件
1.該結婚登記在中國內地辦理;
2.一方當事人受脅迫結婚;
3.雙方目前仍維持該狀況;
4.受脅迫結婚的當事人本人提出撤銷申請;
5.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
二、申請需提交材料:
1.身份證;
2.結婚證;
3.公安機關出具的解救證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脅迫結婚內容的判決書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四、辦理結果
(一)結果形式:
1.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作出撤銷婚姻決定,宣告結婚證作廢,并予以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2.辦理撤銷婚姻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終止辦理;
3.不符合撤銷條件的,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的原因,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二)注意事項:
1、完成時限:30個工作日
2、收費標準:本事項不收費
《婚姻登記條例》
第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 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 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婚姻法》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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