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標簽】委托合同
更新時間:2020-11-13
核心提示:委托合同包括哪些內容?委托合同的內容有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估價機構的名稱和住所;估價對象;估價目的;估價時點;委托人的協助義務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一)委托合同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估價委托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估價機構的名稱和住所;
3、估價對象;
4、估價目的;
5、估價時點;
6、委托人的協助義務;
7、估價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
8、估價報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9、違約責任;
10、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委托合同的種類
1、特別委托和概括委托
根據受托人的權限范圍,委托合同可以分為特別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別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的委托。
委托合同百九十七條作了明確規定:“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2、單獨委托和共同委托
根據受托人的人數,委托合同可以分為單獨委托和共同委托。單獨委托是指受托人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為兩人以上的委托。關于共同委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3、直接委托和轉委托
根據受托人產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為直接委托和轉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選任受托人的委托;轉委托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再選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為委托人進行轉委托,除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轉委托的以外,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關于轉委托,《合同法》第四百條明確規定:“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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