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需要哪些條件?
【標簽】提存
更新時間:2020-03-17
核心提示:提存需要哪些條件?提存的條件包括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一)提存的條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二)提存的方法
提存人應在交付提存標的物的同時,提交提存申請書。提存書上應載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稱),提存物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債權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內容。此外,提存人應提交債務證據,以證明其所提存之物確系所負債務的標的物;提存人還應提交債權人受領遲延或者下落不明的等致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的證據。,也應一并提出。其目的在于證明其債務已符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部門判定是否準予提存。
提存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公證處應當告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不服的復議程序。提存部門通過審查確定提存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提存之債真實、合法。具備提存的原因,提存標的于合同標的物相符,符合管轄規則時,應當準予提存。
提存部門應當驗收提存標的物并登記存檔。對不能提交提存部門的標的物,提存部門應當派人到現場實地驗收。驗收時,提存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場,提存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制作驗收筆錄。驗收筆錄應當記錄驗收的時間、地點、方式、參加人員,物品的數量、種類、規格、價值以及存放地點、保管環境等內容。驗收筆錄應當提交提存人核對。提存部門的工作人員、提存人等有關人員應當在驗收筆錄上簽字。對難以驗收的提存標的物,提存部門可予以保全證據,并在筆錄和證書中注明。對經驗收的提存標的物應采用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對易腐爛、易燃、易爆等物品,提存部門應在保全證據后,由債務人拍賣或者變賣,提存其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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