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包括哪些內容?
【標簽】婚姻自由
更新時間:2020-01-04
核心提示:婚姻自由包括哪些內容?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即是否結婚,和誰結婚,當事人有權做主。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一、婚姻自由的內容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決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二者共同構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不可偏廢。結婚自由是指公民自主決定是否締結婚姻關系,不準其他任何人加以強迫、包辦或干涉,也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是否結婚、與誰結婚、何時結婚、何地結婚、采取何種儀式結婚等等,均由公民自由決定,不受強迫、包辦和干涉。根據結婚的具體情形,結婚自由可分為初婚自由、復婚自由和再婚自由。
離婚自由,是指合法存在的婚姻當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不愿意再繼續維持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可自主決定解除婚姻關系。
離婚自由原則的基本著眼點,在于保證自然人享受真正美滿、幸福、和諧的感情之美和生活之美。婚姻既然以兩性相愛為基礎,那么當不具有兩性相愛或者兩性相愛已經消失的時候,離婚就是不可避免的。離婚自由原則旨在保障自然人能夠解除沒有愛情的婚姻關系,使其能夠去尋求新的真正的幸福、美滿、和諧的生活。
二、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征
婚姻自由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個人決定。婚姻自由是對封建社會包辦買賣婚姻斗爭的產物,,也是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為了保障我國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第二、婚姻自由權利的行使應當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行使。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他必然要受到相應的限制。同樣對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規定了相應的限制條款,如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人結婚等。
第三、婚姻自由是一項人身權利,而非財產權利。這項權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轉讓、繼承,當然也無法轉讓和繼承。公民有權決定自己與他人結婚或不結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礙公民行使這項權利。
第四、婚姻自由即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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