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保管人有什么義務?
【標簽】遺囑保管人
更新時間:2020-01-22
核心提示:遺囑保管人有什么義務?遺囑保管人的義務包括按照遺囑人或其業務職責的要求,負有保守遺囑內容秘密的義務;經遺囑人要求,隨時交還保管的遺囑給遺囑人親自收受;在知道繼承開始后,及時將保管的遺囑提交執行遺囑的社會組織,或已確定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遺囑保管人,指依照遺囑人的要求或法律規定,為遺囑人保管遇囑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
為保障遺囑的保管安全,遺囑保管人,在一般情況下應由遺囑人親自指定或者委托,而在特定情況下,如在遺囑人的遺物中或其他場所發現遺囑,發現遺囑人雖未得到遺囑人的指定或者委托,但是該發現遺囑的人在法律上負有安全保管遺囑等義務,也具有遺囑保管人的資格。
遺囑保管人可以是從事保管業務的特定社會組織,如公證機關經遺囑人中請,可以作為遺囑保管人為遺囑人保管所訂立的公證遺囑。
遺囑保管人也可以是由遺囑人指定或委托的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公民。
遺囑保管人的確定,按照遺囑人的表示,可以是在遺囑中被指定的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也可以是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公民。
被保管的遺囑,只能是具有物質載體形式的遺囑,如各種書面遺囑和錄音遺囑等,口頭遺囑因不具有保管的客觀形式,因而不屬于遺囑保管的遺囑形式。
遺囑保管人有以下幾個義務:
1、按照遺囑人或其業務職責的要求,負有保守遺囑內容秘密的義務。
2、經遺囑人要求,隨時交還保管的遺囑給遺囑人親自收受。
3、在知道繼承開始后,及時將保管的遺囑提交執行遺囑的社會組織,或已確定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
遺囑保管人即使認為該保管的遺囑是無效遺囑,亦負有立即提交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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