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保護農村外嫁女的權益問題?
【標簽】婦女
更新時間:2020-09-29
核心提示:怎樣保護農村外嫁女的權益問題?首先要轉變思想認識、加強對村規民約的審查監督、 完善有關立法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具體介紹。
近年來,在珠江三角洲地區和一些主要城市的近郊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較好,國家對農村土地征用量逐年增加。農村土地承包、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和農村土地征用補償金分配成為關系到農民切身利益的問題。
由于種種原因,農村外嫁女的土地權益卻無法得到充分保障。據統計,僅珠三角地區,就有近30萬的外嫁女及其子女面臨著權利受侵害的問題。我國農村實施村民自治以來,一些地區出現了人為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決策方式來剝奪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征地補償款分配、宅基地分配、集體福利分紅等權益。農村外嫁女的土地權益及其所衍生的各種權益保護形勢愈加嚴峻。
一、外嫁女被侵害權益類型
農村外嫁女權益問題,是指戶籍關系在農村,身份為農民,并且是某一特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婦女,因為結婚(包括初婚和改嫁)、婚姻狀況改變等情況,被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政府通過強制性政策和措施,取消土地承包經營權,完全或者部分放棄集體經濟收益分配資格,取消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金分配資格,造成婦女權益被非法侵害的各種現象。其被侵害的權益具體有以下幾種:
(一)征地補償款分配權
隨著城市化的不斷推進,對土地的非農建設性需求不斷增大。征地補償費作為征地部門對包括外嫁女在內的被征地農民土地承包權益損失的一種價值補償,外嫁女當然應該和其他失地者一樣得到補償。然而一些地方,尤其是城鄉結合部的一些村委會、村民小組,在發放征地補償款中,歧視、剝奪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村民待遇,不發或少發土地征用補償金。有些地方還明確規定外嫁女不能參與分配,或者分配比其他村民少。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
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部分地區外嫁女不僅分不到土地,而且過去分配到的土地也要被強制收回。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地方對外嫁女實行有別于男子的歧視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內違法收回外嫁女的承包地,不讓其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等。其中特別突出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違反法律規定,限制或剝奪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女成員特別是外嫁女承包集體土地,歧視婦女,忽視婦女權益,或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出嫁、離婚、喪偶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強行收回承包地。
(三)集體收益分配權
集中表現為股份分紅權。股份分紅權是外嫁女權益糾紛表現最突出的問題,外嫁女大多數權益受限制都是通過股份分紅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通過表決股份分紅方案的形式,剝奪或者限制外嫁女的合法權益。
(四)宅基地分配權
宅基地分配是農村居民實現安居樂業的一項重要保障,也是一項重要的福利。在城鄉結合部,現今存在私自轉讓宅基地牟利的現象,這其中包含了巨大的經濟利益,造成很多地區在宅基地分配問題上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
(五)其他村集體福利
很多地區限制外嫁女在農村集體合作醫療、養老保險、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的權利。
二、外嫁女權益受侵害原因
(一)經濟利益驅動
土地是農民的立命之本。當大量土地被征用后,村民的主要收入來源于村集體經濟收益。而在目前集體經濟收益有限的情況下,把有限的收益分給更多的村民,將分薄每個人的既得利益,因而會出現拒絕外嫁女參與集體利益的分配。而在經濟較發達、收益分配較高的村,嫁出去的婦女都不愿意遷出戶口,嫁入的人口又不斷增加,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長速度急劇性的矛盾比較突出,使經濟發達、土地地租相對較高的村人地關系緊張,利益分配壓力逐年加大,村民委員會只能采取限制和剝奪部分弱者權益的方法減輕這種壓力。
(二)村規民約負面影響嚴重
當前,部分農村以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等形式,限制和取消外嫁女的土地權益,不少村規民約與法律規定內容違背,卻為大多數村民所接受和認可,甚至出現村規民約大于法的現象。利用村規民約限制和剝奪婦女土地承包權、收益分配權,已經成為侵害農村婦女土地和相關權益的主要形式。
(三)相關立法滯后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0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但在如何確保不得“抵觸”、不得“侵犯”,以及村民委員會的權力監督和制約方面,該法幾乎未作規定。
此外,我國法律對如何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還未作出明確規定。多年來,我國農村制度使村民、農民和社員三種身份合為一體,并習慣以戶為確認依據。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進城外嫁女大量出現。她們中的一部分由于不能進城落戶,戶口仍保留在農村。如果以戶口作為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依據,那么這部分外嫁女應當享有土地承包權。而當地村民認為,這部分外嫁女雖然戶口沒有遷出,但對村里不盡任何義務,不應同本村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判定村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權的依據,現有所有法律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都沒有明確規定,造成各地標準不統一,容易發生糾紛。
三、解決途徑及建議
(一)轉變思想認識
各級黨委、政府、司法機關及社會各界應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政府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切實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努力做到嚴格執法和監督,積極促進農村社會穩定。
(二)加強對村規民約的審查監督
首先,必須厘清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尊重村民自治并非不能監督。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指導與被指導關系適用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務,而屬于政府依法行政的范疇的,村委會應成為鄉鎮政府的管理對象。其次,在村規民約制定時,由政府相關部門對內容進行把關,對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的內容不允許提交村民大會進行表決,從源頭上解決村規民約的違法問題。最后,、民政部門對本地農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制度進行清理,將與維護婦女權益的法律規定相沖突和抵觸的內容予以清理或者廢止。
(三)完善有關立法
目前,與農村外嫁女權益相關的法律不夠細致,不夠完善,法律規定本身缺乏足夠的約束力。
如《憲法》第48條規定:、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權益。”憲法雖然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公民無法提起違憲訴訟,。《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雖然規定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等各種權益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但并沒有明確規定婦女上述權益在受侵害時的救濟途徑和訴訟權利,其所宣告的婦女權利近乎空話。
為了使外嫁女的應有權益落實為實有權利,應盡快對《土地承包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進行修訂,明確規定包括:村規民約違法法律法規時,哪個部門有權利撤銷;集體經濟組織的身份究竟該如何確定,農村婦女結婚后或者婚姻狀況改變后戶籍、居住地選擇的權益以及不同情況下享有的權利;對于違法法律規定侵害婦女權益的,婦女可以向哪個部門反映和尋求救濟,等等。
(四)加強司法救濟
,最主要的原因是村民委員會的訴訟地位不明。村民要尋求司法途徑幫助,必須先請求鄉鎮人民政府對其與村民委員會的糾紛進行調解,對調解決定不服,才可對鄉鎮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訴訟。
在現有法律不盡完善的情況下,,應該依法受理和及時審理符合條件的訴訟請求,堅持法律基本原則與法律條文相結合,準確適用法律。,明確村民委員會在此類訴訟中的地位和性質,以及外嫁女在權益受侵害時的訴訟途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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