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要履行什么監護職責?
【標簽】監護|職責
更新時間:2019-02-07
核心提示:監護人指的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那么監護人要履行什么監護職責?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利益應承擔什么責任呢?下面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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