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招聘廣告是否屬于要約
【標簽】招聘廣告|要約
更新時間:2020-11-22
核心提示:招聘廣告在我們生活中隨處可見,這些招聘廣告有用人單位通過報刊、雜志、新聞媒介等方式發布,呢么這些招聘廣告是否屬于要約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介紹。
現實中,用人單位通過報刊、雜志、新聞媒介等方式發布招聘廣告,許多求職者則通過這些廣告應聘,對于招聘廣告的法律性質需要有清醒的認識,首先要知道什么是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以下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要求他人向自己發出的,要約邀請本身對發出者并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要約與要約邀請在表面有相似之處,但還是存在巨大的差別:(1)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程序,要約邀請則不是;(2)要約通常只能向特定的受 要約人發出,除非法律有規定,而要約邀請則不受此限制;(3)要約的內容應當包含擬定立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則不包含;(4)要約的目的是希望和他 人訂立合同所發出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用人單位的招聘廣告,在性質上只能屬于要約邀請,理由在于:
1、要約要求其對象必須是特定的對象,而招聘廣告的對象并不是特定的人,而是潛在的不特定的對象。
2、招聘廣告不是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
我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7項條款,企業的招聘廣告并不包含在上述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中。
3、招聘廣告是指企業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將招聘勞動者的信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布的行為。
因此,招聘廣告本質上與招標公告有非常相似之處,而我國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第15條,對招標廣告的性質作了明確的界定。依照該法第15條的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招聘廣告應當屬于要約邀請。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企業發布的招聘廣告應當屬于要約邀請,而非要約。相比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言,要約邀請發出后對發出后對發出人并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發出人沒有履行要約邀請內容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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