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預期違約?
【標簽】預期違約
更新時間:2019-09-21
核心提示:預期違約,即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分為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預期違約的知識內容。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一、明示的預期違約:
明示的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向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
明示毀約必須發(fā)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來前這段時間內,同時債權人接受毀約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之前作出,否則就會構成實際違約。
二、默示的預期違約:
默示的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雖然沒有明確表示不履行債務,但以自己的行為或現(xiàn)狀表明其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這種情形下行使解除權,由于判斷對方是否預期違約具有很大主觀性,因此,應該在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對方將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才能行使解除權。
1、一方當事人預見到另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只有當事人一方預見 到另一方當事人沒有能力履約或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使他的期待債權將得不到實現(xiàn)時,才可能構成默示毀約。
2、一方當事人的預見須是合理的,有確切證據(jù)的。由于默示毀約中毀約人并未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將不履行即將屆至的合同義務,所以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預期違約須有確切的證據(jù)。
3、必須能預見到對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如只能預見對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次要義務,不會構成根本性違約,由于并未使當事人一方的合同目的落空,其借助合同可取得的期待利益并未受重大影響,故也不構成預期違約。
4、一方當事人的預見必須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合同履行期屆至以前,否則即為實際違約。
5、對方須無明確地表示將來不履行合同義務,否則為明示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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