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要給補償金嗎?
【標簽】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更新時間:2019-05-23
核心提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要給補償金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種情況下也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要給補償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所以由上可知,盡管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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