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怎么進行?
【標簽】勞動爭議
更新時間:2021-01-08
核心提示: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怎么進行?員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
《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80條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做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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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職工對企業做出的行政處分不服能否通過勞動監察途徑解決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17號)關于職工對用人單位作出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解決途徑問題。勞動爭議當事人職工一方,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職工申請仲裁超過申訴時效而仲裁委員會未予受理,可以向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反映。
關于勞動者舉報勞動違法行為的期限問題。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為便于勞動行政部門調查取證和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和糾正勞動違法行為,勞動者一般應自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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