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應注意哪些問題?
【標簽】起訴離婚|管轄法院
更新時間:2019-10-09
核心提示: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不同意協議離婚,在起訴離婚中花得時間長主要在于程序多,那么,在其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給您整理介紹。
一、起訴離婚的適用條件
(一)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二)夫妻雙方都愿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的;
(三)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為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對于符合登記離婚條件的合意離婚,如果當事人基于某種原因不愿意進行離婚登記的,也可以適用訴訟離婚。
二、
(一)案件管轄采用一般原則“原告就被告”,: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
2.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
3.雙方都是軍人的,;
4.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
(二)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三、訴訟過程中需要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4.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應提交銀行帳號;,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6.,依法駁回申請。
(五)有具體的財產分割要求的,應提交主要財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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