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夫妻忠誠協議能得到賠償嗎?
【標簽】婚姻|夫妻忠誠協議
更新時間:2020-04-08
核心提示:夫妻忠誠協議,事實上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的協議,夫妻忠誠協議的大致內容包括夫妻雙方中有一方發生后不忠行為而必須離婚并且約定賠償等。而違背了夫妻忠誠協議,夫妻一方能否按照協議內容一定得到賠償?由法律經驗小編為您介紹。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ǘ┯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的;
?。ㄈ嵤┘彝ケ┝Φ?;
?。ㄋ模┡按⑦z棄家庭成員的。
從法條中可以看出,只有一方實施了上述四種行為才可以要求離婚賠償,若一方僅實施了”一夜情”或者其他“沾花惹草”的行為,但尚未達到與他人同居的程度, 則在離婚時無過錯方無權對過錯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在實踐中,夫妻忠誠協議的條款是否有效的評斷標準:
1、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的條款無效。
在實踐中,首先判斷婚姻協議簽訂后是否發生了“重大情勢變化”,如果有,法官要結合下列因素判斷是否公平:
(1)協議的結果和無協議的結果之間差異的程度;
(2) 婚姻持續時間的長短;
(3)履行協議對當事人的子女的影響。
對違反公平的條款判定無效
2、法無明文規定時依照倫理道德裁判。
由于“忠誠協議”是規范夫妻感情生活的,它的紛繁復雜決定了協議中規定的許多內容法律都沒有明文規定。比如“夫妻間要保持每星期兩次的性生活”、“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夜不歸宿”、“不得對配偶挨搭不理”等。但是法無明文規定并不意味著法官無從審理案件。
遇到上述問題時,法官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盡量從當事人雙方的感情基礎出發,結合社會普遍認知的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來審理案件。
3、約定不明確的內容視為未約定。
夫妻“忠誠協議”是依據婚姻當事人的一般認知訂立的,很少涉及法言法語,甚至有些內容的界定很模糊,最終導致的結果就是在婚姻背叛實際發生時,因條款的界定不清使得“忠誠協議”無法生效。比如協議中界定“忠誠”常用“彼此相愛”、“不能嫌棄”、“不沾花惹草”等來形容,而這些詞語純粹是由道德的評判標準確定的,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因沒有衡量和判定的標準,法官無法認定雙方是否還相愛、是否 “身在曹營,心在漢”,只能視為忠誠協議中未約定“違約責任”。
只要夫妻忠誠協議的內容確定、有效,并且沒有違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且有證據可以證明過錯方確實違反雙方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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