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標簽】勞動合同
更新時間:2019-06-22
核心提示:《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是結合北京市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際,對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提出的意見。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這一意見的內容。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根據勞動部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精神,結合我市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際,現對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合同制職工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經濟補償金計發問題。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職工提出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的,應當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與現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向職工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制度實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做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或職工成建制調動、組織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在原單位的工作時間應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四、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市勞動局1996年5月2日發出的《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京勞關發〔1996〕106號)停止執行。
熱門文章
-
07-11 0
-
05-05 0
-
10-12 1
-
01-16 0
-
01-19 0
-
12-09 1
-
03-15 2
-
07-16 2
-
09-30 1
-
04-13 0
相關經驗
-
02-16 0
-
05-22 1
-
01-14 0
-
11-18 0
-
04-02 1
-
05-11 1
-
08-25 1
-
05-02 1
-
03-15 1
-
05-1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