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征物業稅的必要性是什么
【標簽】物業管理
更新時間:2019-05-02
(一)開征物業稅是完善我國財產稅制的需要我國現行財產課稅的稅種大部分是上世紀80年代以前設置的,有的甚至更早,稅制內容嚴重滯后于經濟形勢的發展,存在征稅范圍過窄,重復計稅,稅費不清等問題,嚴重妨礙稅收調節作用的正常發揮。
如果將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以及土地出讓金等收費合并,轉化為在房地產的保有環節統一收取的物業稅,則可以消滅重復征稅、稅費不清等現狀,完善我國的房地產稅收制度。同時稅制的完善也有利于降低征稅成本和減少納稅人偷逃稅,提高財產稅在地方財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更好地發揮財產稅的財政功能。
(二)開征物業稅可以降低房價房地產開發商在房地產流通環節要繳納的稅費繁多,包括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房產稅、企業所得稅、土地使用稅、耕地用稅、土地增值稅等8種稅。收費就更多,據不完全統計,一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收費有幾十種之多。稅費繁多,必然會增加房地產開發銷售的成本,自然會使房價上漲。據首都經貿大學城市系主任丁蕓測算,目前開發商應交稅費加起來要占到房價的40%,其中約有25%是稅,15%是費。
開征物業稅,相當于征稅環節后移,這將有助于降低房地產的價格。一方面,房地產開發銷售環節的稅負輕了,房地產的成本就會下降,這為房價的下降提供了廣闊空間。打個比方,如果地價和相稅費分70年交,這就意味著占住宅成本約30%的地價和相關稅費在銷售時只需要先交納1/70,其余在其后的69年中交納,表現在總房價中,成本就下降了29.57%.理論上講,目前售價為6.000元/平方米的房子,新政策出臺后按4.200元/平方米既可購得。另 一方面,由于稅負轉移到了保有環節,這會加大房地產開發商保有房產的成本,促進開發商在竣工以后快速出售房屋,而不是待價而沽,有助于遏制房地產炒作。
(三)開征物業稅有利于規范地方政府土地出讓行為我國實行的是“批租制”,即在土地使用權屬于國家的前提下,規定用地者可以向政府一次性交納土地出讓金以購買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將后40-70年的土地收益一次性收取。眾所周知,土地資源是有限的,地方政府為了獲得財政收入,也為了本屆政府的“政績”,往往十分熱衷于賣地,這實際上是本屆政府在花后屆政府的錢,是“寅吃卯糧”搞建設,其后果必然導致土地的濫用。目前的土地批租制度使得地價升高,房產價格也隨之增高。
以分次繳納的物業稅替代一次性交付的土地出讓金,客觀上取消了“寅吃卯糧”的不良激勵,可以鼓勵地方政府按照城市發展需要,有計劃、科學地向市場劃撥出讓土地,可以引導房地產市場穩定、有序、健康地發展。從長遠上說,開征物業稅也會對地方政府行為方式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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