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處理優先購買權的沖突
【標簽】優先購買權
更新時間:2019-09-14
優先購買權是對出賣人所有權行使設置的一個合理的負擔,是以犧牲出賣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為代價,換取對先買權人特殊利益的保護。那么,
優先購買權有沖突該怎么辦:
實踐中存在房屋共有人與承租人同時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誰的權利更優先,我們認為共有人權利應優先于承租人。
理由是:
(一)從權利屬性上講,承租人主張的優先購買權是基于租賃權,租賃權本質上是一種債權,雖然法律賦予了租賃權一定的類似于物權的效力,如“買賣不破租賃”,但并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其債權的性質。共有人主張的優先購買權是基于共有權,共有權是一種物權。按照民法原理,當物權與債權同時并存時,物權的效力應優于債權。
(二)從權利設置目的及救濟上講,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是為了保護共有人的財產而設立的,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則是為了穩定租賃關系,設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目的,也可以通過“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來實現。因此,即使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其租賃權仍然能夠得到保護,但如果共有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其權利則難以獲得其他保護。
(三)從物價值的綜合利用上講,共有人作為共有財產的所有權人,其財產與爭議財產的利害關系較之于承租人更為密切,讓其享有優先購買權,更能讓財產歸于整體和一個產權人,更有利于物權的行使和更有效地利用物的價值,同時法律上共有人對爭議的共有財產比承租人負有更多的義務,讓其優先行使購買權,更能體現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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