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標簽】房屋拆遷
更新時間:2019-04-08
通遼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要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除本辦法第30條2款、第32條2款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第二十五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新舊程度、建筑結構形式、使用率、樓層、朝向、配套設施、裝修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以房屋產權證標明的為準。房屋產權證未標明的,以產權產籍檔案載明的為準。產權產籍檔案未載明的,建筑面積以房產測繪機構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房屋用途以建設工程規劃批準文件為準。
第二十六條 將住宅房屋用于經營的,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根據其提供的持續年審合格的工商營業執照、完稅憑證確定經營年限,并按照附表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選擇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選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共同與所選定的評估機構訂立委托協議,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支付。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支付,評估的時間不得超過第一次評估的時間。兩個評估結果的相差范圍在第一次評估結果百分之五之內的,采用第一次評估結果。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分別選擇評估機構的,分別與所選定的評估機構訂立委托協議,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分別由委托方支付。兩個評估結果的相差范圍在被拆遷人所委托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百分之五之內的,采用被拆遷人委托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
以上兩款中兩個評估結果的相差范圍超出百分之五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對評估結果進行鑒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鑒定結果進行裁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的鑒定費用由拆遷當事人共同負擔。
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拆遷房屋評估收費標準按家計委、。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評估時,應當遵守評估規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十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與拆遷人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被拆遷住宅房屋補償價格依照本辦法附表的規定確定。調換房屋是現房的,價格按市場價格確定;調換房屋是期房的,價格按本年度同地段、同類別商品房銷售的平均價格確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租賃房屋(具有房屋產權證和房屋租賃證),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要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三條 實行產權調換并在拆遷范圍內建造與被拆遷房屋相同類別房屋的,應當對被拆遷人原地調換,經被拆遷人同意也可以異地調換。
第三十四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
第三十五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旗縣、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要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六條 拆除經批準取得《庭院建筑許可證》的附房不分使用性質一律實行貨幣補償。具體補償價格按本辦法附表規定的執行。
拆除未超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附房補償價格的70%予以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雖未規定期限但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建筑,或者拆遷公告公布后被拆遷人對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改建、擴建部分和房屋裝修,不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 拆遷電話、有線電視及營業用電力、電器、平房供熱等按下列標準予以補償:
(一)拆遷電話、寬帶網、有線電視移機費按現行標準補償。
(二)拆遷院墻(沒有附房的院墻),按每延長米156元給予補償;
(三)拆遷在庭院內自建菜窖,按150元/m2給予補償;
(四)拆遷層高2.2m以上且具有產權證的地下室按400元/m2給予補償,原設計層高低于2.2m的按200元/m2給予補償。
(五)拆遷電力、電器,其安裝費根據電業部門出具的安裝收據按以下折舊率給予補償(無電業部門出具的原安裝收據不予補償)。
5年以內(含5年)按安裝費的80%給予補償。
10年以內(含10年)按安裝費的70%給予補償。
10年以上,按安裝費的50%給予補償。
電力電器貼費按電業部門現行標準給予補償。
(六)平房供熱的,依據上一年供熱收據按130元/m2給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期間,由拆遷人依據統計部門發布的本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八十,按照拆遷前一個月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數,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并由拆遷人依照被拆遷人上年繳納所得稅基數的30%按月平均給予補償。
拆除非住宅房屋因設備拆裝、搬遷所需要的費用,由拆遷人按相關定額計算標準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原地產權調換的,設24個月過渡期。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過渡的,由拆遷人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每戶4口人以下(含4口人),每月發給400元;
每戶5口人以上,每月發給500元。
在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過渡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房屋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用房過渡的,臨時安置補償費付給被拆遷人。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二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過渡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發給臨時安置補償費。
延長房屋拆遷安置過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四十條 拆遷人要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戶支付搬遷補助費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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