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
【標簽】勞動能力鑒定
更新時間:2020-08-13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或非因工負傷以及患病后,勞動鑒定機構根據國家鑒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它是給予受傷害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也是工傷保險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
勞動能力鑒定三大程序:
1、勞動鑒定受理-由申請勞動鑒定的職工所在企業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并向基層勞動鑒定委員會提供有關診斷證明和檢查資料。
2、進行勞動鑒定-由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鑒定委員會聘請專家對申請勞動鑒定的職工傷殘情況進行鑒定,作出最初傷殘等級鑒定。
3、勞動能力鑒定復核-經專家鑒定,簽署傷殘等級鑒定意見后,上報勞動鑒定委員會;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集體審核,寫出書面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并通知申請鑒定職工;職工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結論通知后,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
知識延伸——《工傷保險條例》中有關勞動能力鑒定的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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