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哺乳期的規定
【標簽】哺乳期
更新時間:2020-10-07
我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有相關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同時,我國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也有相關規定:
第九條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當然,《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也提供了保護自己權益的規定:。但基于實際的考慮,這會影響到你的工作。所以盡量跟所在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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