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及條款內容
【標簽】勞動合同
更新時間:2019-11-14
核心提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簽訂勞動合同應該具備合法的主體以及合法的條款。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勞動合同的知識內容。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系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后,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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