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以前贈送的財物可以要回嗎
【標簽】贈送
更新時間:2020-07-23
分手以后以前送的財物到底能否要回,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一)一般規定:
1、戀愛中正?;ㄙM,一般不予退還:對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為一種正常的贈與關系,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
2、例外:一方親友贈送給雙方的財物,一般不能要求返還;對借婚約、戀愛為手段騙取錢財的,如果情節輕微,則應給予批評教育,要求追還財物;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二)贈與物性質特殊的話,具體分析: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恤金等,如因收受財產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系,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三)法律保護方面:所謂分手費等糾紛都是屬于雙方自愿的行為結果,,我國法律是沒有相關規定的,也是不予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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