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廣告的規定
【標簽】代言廣告
更新時間:2020-03-12
對已經出現的明星代言藥品、醫療器械等虛假廣告的問題,因其不屬于《食品安全法》的調整范圍,因而不能適用該法中關于連帶責任的規定,對這些領域出現的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責任,應通過《廣告法》的修訂來規范和完善。在法律作出修訂之前,針對具體案件應依據明星代言的具體情況并結合現有法律規定作出認定和處理。
明星無論是代言食品還是其他產品,都應有一個謹慎注意的義務,依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所宣傳產品的真實性盡到審查義務,由于自己故意或者過失,沒有盡到審查代言產品的義務,致使所代言產品對他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責任。但注意義務到底有多大,明星盡到了注意義務是否仍需承擔責任等,目前法律還缺乏統一的規定。因而,需要國家有關部門作出進一步的規定,最好的解決辦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以統一司法適用的標準。
公民在其他行業產品的虛假廣告中做代言人,能否參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要求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基于立法者的預見能力所限和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法律難免存在漏洞。但在民事案件中,法官不會因為法律沒有具體規定而拒絕裁判。此時,允許法官根據法律原則作相應的解釋以填補法律漏洞,其法理基礎在于公平正義。從這個角度來說,公民在其他行業產品的虛假廣告中做代言人,法官類推適用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也是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的。另外,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只要認定產品代言人明知代言內容違法而故意虛假宣傳致消費者損害的,同樣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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