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權變更要滿足的條件
【標簽】承租權
更新時間:2021-05-31
公房承租權變更有哪些條件,主要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根據相關規定,申請變更為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沒有其他住房。另外,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并辦理變更登記后方能成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但是,上面所列的也只是一部分條件。現實生活中,公房管理部門(房管所)通常要求擬變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員就承租人變更事宜達成書面一致,甚至有的公房管理部門(房管所)要求對家庭成員達成書面一致的情況進行公證,否則不予變更。問題在于符合變更為承租人的不是一人而為兩人甚至多人時,家庭成員達成一致意見的可能性很小。在家庭成員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公房管理部門(房管所)是不可能給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的。,。在家庭成員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變更承租人的事情只能擱置下來。
相關知識閱讀:公房交易如何進行
1、買賣登記 。賣方應攜帶房屋的有效產權證、業主的有效身份證明到交易中心填寫《買賣登記表》。 買方應攜帶有效身份證明到交易中心填寫《買賣登記表》。
2、價格評估。賣方可委托交易中心評估并支付評估費,交易中心上門實地勘察評估時,賣方應給予必要配合。評估后交易中心為賣方出具《房屋評估咨詢意見書》。 賣方也可委托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
3、買賣委托。買方或賣方正式與交易中心簽訂《房屋買賣委托協議》,買方向交易中心支付服務定金。
4、成交。買賣委托后由交易中心業務人員為客戶推薦房源或尋找買家,陪同買方實地看房。 雙方成交后,到交易中心正式簽訂統一的《房屋交易合同》,并分別向交易中心支付中介服務費。
5、辦理交易手續。買賣雙方可以自行辦理或委托交易中心代辦有關交易手續,包括立契過戶、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并繳納有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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