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脫保商業險能否理賠
【標簽】交強險
更新時間:2020-06-14
發生交通事故產生損失時,投保人如投有交強險,則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如交強險先行賠付仍不足額,再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在交強險限額之外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予以賠償,但發生交通事故時,交強險已處于脫保狀態,不能獲得交強險的賠償,而商業險能否予以理賠呢?
保險公司有無依法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及交付保險憑證。
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即在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公司負有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的義務。倘若車主向保險公司交納了保險費,保險公司也已接受,故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但保險公司沒有向何某簽發保險單及交付相關保險憑證致使何某無從得知其投保的保險種類和投保期限,從而導致交強險脫保。
保險公司有無依法向投保人履行法定的免責條款告知義務。
根據保險責任約定,即“保險公司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系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對于免責條款,保險法第 17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必須履行提示或明確說明義務,否則不產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也作出解釋:“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可見,法律對于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對保險公司提出了相當嚴苛的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按照保險法規定向投保人履行免責告知義務。
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是否不可交叉。
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都是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獲得及時有效經濟賠償的險種,第三者責任險可視為交強險的補充。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損失先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予以賠償,故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通常而言是“各司其責”的。
因保險公司未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也未就免責事由和條款盡告知義務,故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責任“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的免責條款無效。而第三者責任險雖是商業保險,但也是投保人和保險公司雙方合意的結果,而車主投保的交強險已脫保,投保人的損失在交強險范圍內不能得到賠償,因為導致脫保的責任過錯在保險公司一方,故保險公司應以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替代交強險對何某的損失予以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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