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可以到農村買房子嗎
【標簽】房屋買賣
更新時間:2019-03-16
農村的住宅出售給城市居民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依據如下:
1、合同法將合同無效的標準限制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只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是無效的。(注: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
但至今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也從來沒有哪一條法律或行政法規對農村房屋買賣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即使有地方法規或地方政府的規章,在認定買賣行為是否有效上,。
2、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用于非農建設其立法本意旨在維持農業用地的數量,保證農民的生存之本和糧食供應,而宅基地本來就是建設用地,其主體變更不會導致農業用地的減少,故該條不適用于宅基地,作為認定農村的住宅出售給城市居民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依據也違反立法本意。
3、從法律保護所有權的基本精神來看,限制農民買賣房屋并非是對農民利益的維護,而是對農民權利的侵犯。
眾所周知,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權能中,最核心的權能是處分權,處分權是所有權的標志。如果將農村房屋的處分權予以限制,這與我國保護農民利益的國策完全背道而馳。另一方面,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包括合同訂立的自由,合同內容的自由以及合同對象的自由,限制農民向城市居民出賣住房,也與合同自由的基本精神相悖。
4、《農村承包經營法》原則上賦予了農民處分自己房屋的權利。
我國新通過的《農村承包經營法》也體現了相同的精神,該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裝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痹摋l原則上賦予了農民處分自己的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權利。該法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充分尊重農民的自主性,相信農民能夠從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理性地處分自己的財產,是立法精神的巨大進步。既然為農民安身立命之本的農用承包土地都可以流轉,農村宅基地也應做相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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