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終止后受托人還要做什么
【標簽】受托人|委托合同
更新時間:2020-06-27
當委托合同終止后,受托人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履行不同的義務。
1 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委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2 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合同法第411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終止,但另有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因此,委托合同當事人雙方應就的情形加以約定。委托合同終止的后果分為兩種情況: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是,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可不負賠償責任,但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且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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