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廣告宣傳和合同不一怎么辦?
【標簽】商品房|廣告
更新時間:2019-03-22
核心提示:購房者如果能夠證明開發商在預售中的宣傳資料如廣告、宣傳單等與購房者選擇購買及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在實際情況與宣傳不符的情況下,購房者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及相應賠償。具體有關商品房的廣告宣傳和合同不一的情況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商品房的廣告宣傳和合同不一怎么辦?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您能夠證明開發商在預售中的宣傳資料如廣告、宣傳單等與您選擇購買及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在實際情況與宣傳不符的情況下,您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及相應賠償。
相關內容: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二、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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