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技術專利侵權怎么抗辯?
【標簽】專利|現有技術侵權
更新時間:2021-01-31
核心提示:現有技術專利侵權怎么抗辯?現有技術抗辯是抗辯權的一種,其舉證責任應由提出抗辯的一方當事人來承擔。詳細內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現有技術專利侵權怎么抗辯?
一、什么是現有技術抗辯?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現有技術”是指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的公開方式有:涉案專利申請日以前在世界任何地方通過公開的出版物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
現有技術抗辯主要涉及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專利,而現有設計抗辯則主要涉及外觀設計專利(為行文方便,下文將“現有技術抗辯及現有設計抗辯”統稱為“現有技術抗辯”)。根據現有技術抗辯理論,雖然被控侵權技術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但因被控侵權技術使用的是公開的現有技術,根據上述規定,。在此情形下,被控侵權人無須啟動專利無效程序就可免責,由此可減少當事人訟累。
二、現有技術抗辯的判斷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是否“屬于”現有技術時,一般采用類似專利授權中的新穎性判斷原則。首先,要適用新穎性的單獨對比原則,不允許將幾項現有技術結合起來比對。如果一項現有技術與被控侵權技術完全一致,則現有技術抗辯成立。其次,如果被控侵權技術與現有技術存在差異,但差異僅僅是“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如螺栓換成螺釘)”或“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等,也應認定現有技術抗辯成立。
: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上述司法解釋中使用了“無實質性差異”的措詞,比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走得更遠。此處的“無實質性差異”標準顯然寬于新穎性判斷中“慣有手段的直接置換”等概念,進入了“明顯無創造性”的范圍。
三、現有技術抗辯的舉證
現有技術抗辯是抗辯權的一種,其舉證責任應由提出抗辯的一方當事人來承擔。
對于出版物公開,當事人須提供有明確出版時間的出版物;對使用公開,當事人可通過公證等方式來舉證證明相關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及其公開時間。總之,抗辯人不但要證明現有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技術特征相同,更要證明相關現有技術的公開時間在專利申請日之前。鑒于專利訴訟的專業性、復雜性,在當事人提供了初步證據,但其對技術細節的進一步舉證存在困難時,、現場勘驗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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