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圳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提高到多少?
【標簽】失業保險金|深圳
更新時間:2021-05-06
核心提示:2014年深圳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是多少呢? 2014年2月1日起,深圳最低工資標準從原來的每月1600元提高至1808元,因此,從2014年2月起,深圳失業保險金從原來的每月1280元提高至每月1446元。具體內容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2014深圳失業保險金提高到多少?
2月1日起,深圳最低工資標準從原來的每月1600元提高至1808元。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按照新計算基數1808元計算,失業人員每月可領取1446.4元失業保險金,比以前的1280元提高了166元。
享受失業待遇要同時符合3個條件:
一是在深圳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也就是非“自愿失業”;
三是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費的繳費標準為:
用人單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2%按照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人數按月繳納;職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1%按月繳納。按照1808元的新繳費基數計算,2月1日起,單位每月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36.16元,個人繳納18.08元,總繳費為54.24元。
相關內容:
深圳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分三段計算
第一段是國有集體企業員工,在國家《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之時已參加本市失業保險的,其在1999年1月22日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第二段是1997年《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之日至1999年1月22日期間離開本市國有集體企業所有制單位的員工,其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失業保險繳費年限。
第三段是深圳職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在本市參加社保的繳費年限視為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也就是員工沒有參加失業保險,但參加其他任何一險種,也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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