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程序是怎樣的
【標簽】公司解散
更新時間:2021-05-12
(1)股東會決議
《公司法》規定,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是股東大會的專屬職權。董事會應當于股東會議召開的30日以前,將會議審議的有關公司解散的事項通知股東。股東大會應當作出特別決議。
(2)成立清算組
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外,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級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3)通知債權人
《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級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4)清算財產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清償其他債務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5)注銷登記并公告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不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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